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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安裝出現質量問題誰擔責任

來源:  時(shí)間(jiān):2020-12-01 17:42:07

氣體滅火安裝出現質量問題誰擔責任
根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是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責任人 。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責任自負,對於業主單位,是需要確保本單位消防設備安全、可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 、施工質量負責。第十六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四條:堅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 、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廠家有産品的檢驗報告、證書等文件就說明是合格産品,我們選用的是有證的産品,是可以免責的。
這樣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法規要求施工單位要對進場産品進行現場檢查或檢驗,並留好足夠的證據。您一定要讓廠家提供合格的各類證明材料,並且要加強現場的檢驗,比如對産品進行稱重、對藥劑進行化驗等。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自己的責任 。
但真正檢查出産品不合格,或是發生瞭嚴重事故,施工單位是否盡責、能否免責,裁量權還是在法官的。
此外,如果採用價格、質量明顯低於正常水平的産品,可能會被裁定爲主觀故意。
《消防産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條:消防産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産品合格證明、産品标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産品。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标準、合同的約定和消防産品有關技術标準,對進場的消防産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檢驗,如實記錄進貨來源、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等内容;現場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現場檢查記錄或者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裝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标準、施工規範和相關要求,保證消防産品的安裝質量。
火災是小概率事件,氣體滅火設備很少實際噴放。産品就算有問題也發現不瞭。
1)消防安全越來越重要,各單位管理日益規範,對消防設備的日常例行檢查是很可能發現問題的。
2)消防、質量、工商等相關部門會定期對重要消防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3)氣體滅火設備是要定期進行維保的。在維保時,充假、少充等問題都會暴露。
4)一旦發生鋼瓶爆炸、或火災事故,相關部門将會進行詳盡的調查。
施工完成,項目移交給甲方後,産品出現的質量問題與我單位無關。甲方可以找設備生産廠家索賠。
這樣理解是片面的,民法、質量法、侵權責任法都支持向銷售方索賠,但從合同關系上來講,甲方會更傾向於向直接銷售者(工程公司)索賠。如果到時候作假的企業已經關閉(幾率很大)、或索賠困難,則責任将全部由銷售方承擔。
我公司在對一些廠家生産的氣體滅火設備進行定期維保時、發現瞭很多藥劑少充或充假的情況,-後甲方要求原施工單位賠償損失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二十二條 産品責任 :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和生産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氣體滅火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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