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器材實行
消防定期維保維修保養制度,具體由保衛部組織實施,各部門發現消防設施器材出現問題及時向保衛部報告,不及時或管理不當将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各部門對責任區内的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負責,確定專人具體負責。
具有消防設施維保保養能力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每月一次
消防定期維保,出具保養報告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檢測,確保正常使用。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投入使用2年清洗,以後每3年清洗一次。
至少每年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器材一次檢查;凡使用過和失效不能使用的滅火器,必須委托
消防維保單位,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驅動氣體。
必須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超過使用期限滅火器予以強制報廢,重新選配新滅火器。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有關情況。
設備定期巡視檢測制度爲提高設備安全運行水平,加強對設備情況瞭解對設備各項技術性能熟悉;随時掌握設備異常情況,及時發現消除設備缺陷,特制訂本制度。
設備定期巡視檢測要納入各班組工作計劃中,檢測工作随時做好記錄,定期整理歸檔。
設備定期巡視檢測分爲定期特殊兩類。
每天進行設備日測試和電話的日巡視檢查工作。
每日對蓄電池組整流器電源屏一次全面檢查,對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試驗。
每月對室外結合設備饋線一次巡視(要避開雷雨天氣),巡視要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並做好巡視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