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準适用於2014年1月以前已建成的制鞋、制衣、制帽、注塑、汽車用品等可燃物品生産、儲存、經營行業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一、下列建築内嚴禁設置人員住宿
1、有易燃易爆炸火災危險性的生産、儲存、經營的建築。
2、建築耐火等級爲磚木結構和三級耐火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築
3、廠房和倉庫、地下建築、閣樓
4、建築面積大於2500㎡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築
二、其它安全規定
1、居住部分不得與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内;居住部分不得用於出(轉)租或設置員工宿舍,僅限房東或生産經營業主居住,且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必須採用實體牆和水泥樓闆進行分隔。
2、電氣線路必須套用阻燃或金屬管;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必須安裝匹配的空氣開關。
3、在易於取用的公共部位應放置4公斤及以上的幹粉滅火器;應設置簡易火災報警裝置;生産、儲存、經營部分應在每個房間設置消防應急水龍頭,或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應配置消防應急照明,三層及以上的場所還須配置火場逃生應急箱。
4、合用場所内屬於出租性質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車道、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雜物;所有員工必須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建築周圍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的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構築物;三層 及以上房間的窗戶或陽台不得設置金屬栅欄。
三、安全疏散
1、生産、儲存、經營部分。設置在2層及以上樓層時,應配置兩部以上疏散樓梯;生産、儲存、經營用房内的閣樓(夾層)不得住人。
2、居住部分疏散樓梯必須與生産、儲存、經營部分分開獨立設置,直通屋頂平台的,同幢建築各戶屋頂應相互連通。
3、通用要求。室外連廊應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不得採用門窗等進行封閉;疏散門應採用向外開啓的平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