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消火栓維修 時(shí)間(jiān):2019-01-02 09:07:17
小區消防栓不出水、消防通道被堵塞等消防設施設備(bèi)維修管理不當,由此導緻火災救援被延誤、火勢擴大,物業企業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cháng)責任?答案是肯定的,物業企業對消防設備(bèi)具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其應依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cháng)責任。
家住某小區的李某因家中電(diàn)源線短路造成火災,屋和所有家具、物品全部被燒毀,火勢還(hái)殃及鄰居,公共部分的财物也遭到毀損。

消防支隊接警後迅速趕往火災現場。但是,由於(yú)小區車輛停放混亂,導緻消防車無法及時進入小區,消防隊員被迫跑步趕往發生火災的樓層,延誤瞭(le)滅火時間。當消防隊員啓動消防栓滅火時,卻沒有水,再次延誤瞭(le)滅火時機。-終消防隊隻好採取“曲線救火”的方式——将消防車停在小區外馬路上,消防隊員返回消防車鋪設水帶取水。由於(yú)消防車通道不暢及消防設施無效,火災持續時間要比預想的多很久。

李某認爲,事故認定的起火原因是電器線路故障,但火勢擴大所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難辭其咎。物業公司也存在過錯,鄰居家受到的損害應由兩者共同承擔,並(bìng)起訴至法院。法院經現場勘查後認定,距離起火點較近的小區大門被物業企業關閉;李某居住的單元樓門前的小區道路兩側均停放瞭(le)機動車,剩餘空間隻能緩慢通行一輛機動車,導緻火災發生時消防車不能迅速駛入。
小區日常物業管理確(què)實存在一定瑕疵,這違反瞭(le)物業企業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同時確(què)實擴大瞭(le)火災的波及面。綜合考慮火災事故原因、原被告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管理上的問題、原告遭受的損失情況等因素,法院認爲物業企業需要對火災所造成的結果承擔次要責任,分擔李某的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一、物業企業承擔(dān)法定消防義務(wù)
依據物權法第81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護、養護、管理,以及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維護,業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與其他配套設施不同,消防設施設備對保護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意義,故而立法中對於(yú)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做出瞭(le)特别規定。
依據《消防法》18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内的公用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10條,也明確(què)瞭(le)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有: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②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隐患;③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從(cóng)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物業企業對管理區域内的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不僅僅是基於(yú)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的委托合同,更是一種法定的義務。
二、從(cóng)本文案例可以看出,物業企業管理不當導緻消防設施本身或消防配套設施缺失、損害導緻火災蔓延,其需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cháng)被害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