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消防維保 時(shí)間(jiān):2018-09-28 09:38:31
愛德華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附設在建築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内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一層,但應按規定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幹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啓,且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風管在其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6.2.3消防控制室内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6.2.4消防控制室周圍不應布置電磁場幹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2.5.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6.2.5.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6.2.5.3設備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6.2.5.4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爲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