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消防工程施工

北京地區免費(fèi)上門看現場(chǎng)!

北京消防公司電話

4000-346-119

聯系我們

  • 聯系人:郭經理
  • 傳真:010-69552656
  • 電話:400-0346-119
  • 電話:010-57113119
  • 郵箱:506665119@qq.com
  • 地址:北京通州區新華北路117号

消防檢測

位置:首頁 > 消防檢測

消防産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建築耐火構件)

來源:消防檢測  時(shí)間(jiān):2018-09-06 13:26:01

 防産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建築耐火構件

2011-06-15發布 2011-10-01實施
中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
目 錄
1.總 則 1
2.認證模式 1
3.認證的基本環節 1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認證的申請 1
4.2 型式試驗 1
4.3 初始工廠檢查 2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2
4.5 獲證後監督 3
5.認證的保持、變更、擴大、暫停、撤銷和注銷 4
5.1 認證證書的保持 4
5.2 認證證書的變更 4
5.3 認證範圍的擴大 4
5.4 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 4
6.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5
7.認證标志 5
8.申訴和投訴 5
9.收 費 5
附件1 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6
附件2 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8
附件3 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9
附件4 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2
附件5 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緻性控制要求 15

1.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
1.2 本實施規則适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建築耐火構件産品認證,包括防火窗等産品。
1.3 本實施規則由通則及附件組成。
1.4 按本實施規則認證的産品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标準的相關規定。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後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申請
型式試驗
工廠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後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申請
4.1.1認證單元劃分
認證單元劃分見附件1《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産品型号,不同工廠的産品爲不同認證單元。
4.1.2申請文件
認證申請所需要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4.2 型式試驗
4.2.1 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送樣原則
原則上每個申請認證單元作爲一個送樣單元。單元的主型樣品應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4.2.1.2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方按規則的要求選送 ,並對選送樣品負責,送樣數量及要求見附件3《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樣品必須是近10個月生産並經工廠檢驗合格的産品,並且在産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試驗樣品和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後 ,應以适當方式處置試驗後的樣品和資料。--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指定檢驗機構
檢驗由指定認證機構委托指定檢驗機構實施。
4.2.3檢驗程序
4.2.3.1指定檢驗機構應在檢驗前對樣品的完整性等進行核查 。
4.2.3.2指定檢驗機構應執行本規則附件3《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所規定的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4.2.3.3檢驗結束後,指定檢驗機構應及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型式試驗報告。
4.3 初始工廠檢查
4.3.1 工廠檢查人員
對型式試驗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認證機構組織安排工廠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對同一工廠檢查的檢查員不少於2名 。
4.3.2 工廠檢查時間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産品的單元及覆蓋産品型号數量確定,並考慮工廠的生産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爲4至8個人日。
4.3.3工廠檢查内容
初始工廠檢查的内容爲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産品一緻性檢查。
4.3.3.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檢查人員對生産廠按照附件4《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同時,還應按照附件5《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緻性控制要求》進行核查。
4.3.3.2 産品一緻性檢查
應在生産現場/成品庫對申請認證的每單元産品至少抽取一件樣品進行産品一緻性檢查,核查其與型式試驗報告及指定檢驗機構確認的産品特性文件的一緻性。
4.3.4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産品一緻性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産品的所有工廠。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指定認證機構對産品檢驗和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經指定認證機構評定,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指自認證合同生效至頒發認證證書期間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等。
産品檢驗時限自樣品送達指定檢驗機構並正式受理檢驗之日計算,産品檢驗應在公布的檢驗時限内完成,提交産品檢驗報告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檢查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收到工廠遞交的不符合項整改資料之日起計算。
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頒發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工作日。
4.5 獲證後監督
4.5.1獲證後監督頻次
4.5.1.1獲證産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即可安排證後監督。證後監督每12個月内不少於一次。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産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對産品有投訴並經查實;
2)指定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産品與本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标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産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産品符合性或一緻性時。
4.5.2獲證後監督方式
1)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
2)監督檢查;
3)監督檢驗。
4.5.3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内容按指定認證機構規定的監督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既可在工廠 ,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時間爲每個場所2-4個人日。
監督檢查必須進行産品一緻性核查 ,産品一緻性核查按本規則4.3.3.2的規定執行。
首次獲證後的第5年,應按附件4《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和附件5《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緻性控制要求》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檢查内容和人日數與初次工廠檢查相同。
4.5.4 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既可從工廠抽樣,也可在使用場所抽樣,受檢樣品的選擇、樣品數量及檢驗項目由指定認證機構規定。
監督檢驗結論爲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監督結論
指定認證機構經評價做出監督結論,並将監督結論通知證書持有者,監督結論分爲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督結論爲不通過:
1)産品一緻性核查不符合;
2)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不通過或不合格項整改時間超過1個月;
3)監督檢驗不合格。
監督結論爲通過的,指定認證機構保持其證書;監督結論爲不通過的,指定認證機構按規定暫停或撤銷其證書 。
保持認證證書的,繼續使用認證标志。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的,停止使用認證标志,並對外公告。
5.認證的保持、變更、擴大、暫停、撤銷和注銷
5.1 認證證書的保持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靠通過指定認證機構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 認證證書的變更
5.2.1 變更的類型
5.2.1.1 不涉及産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 :由於産品命名方法的變化引起的獲證産品名稱、型号變更;産品型号變更 、内部結構不變;證書持有者、制造商名稱或地址變更;生産廠名稱或地址變更(沒有搬遷)等。
5.2.1.2 涉及産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生産廠搬遷;産品認證所依據的标準、規則等發生瞭變化;明顯影響産品的設計發生瞭變化(如:獲證産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換);制造商或生産廠的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 。
5.2.2變更程序
5.2.2.1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信息或産品時,應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5.2.2.2指定認證機構在接到變更申請及有關資料後進行審核,核查變更信息或産品與原獲證信息或産品的一緻性,必要時安排變更工廠確認檢查和/或確認檢驗。
5.2.2.3根據變更確認的結果,按規定程序評定 ,符合變更要求的,經指定認證機構批準後向證書持有者換發證書或發出變更確認通知。不符合變更要求的,經指定認證機構準後向證書持有者發出不予變更確認的通知。
5.3 認證範圍的擴大
證書持有者在原有認證基礎上增加新的認證單元和在認證單元内增加新的産品型号,應按本規則4.1.2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必要時安排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或産品檢驗)、評價,結論爲通過的頒發或換發證書。
5.4 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
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按《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 ,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暫停證書的恢複使用應由證書持有者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指定認證機構按規定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或産品檢驗。符合《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和本規則要求的,指定認證機構批準恢複使用證書。
6.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本規則覆蓋産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爲5年。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方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内申請辦理。證書延續工作應按照指定認證機構的有關要求執行。
7.認證标志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循《強制性産品認證标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認證标志。
7.1 準許使用的标志樣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應遵循《強制性産品認證标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證标志一般應加施於産品明顯位置。
7.3 變形認證标志
本規則覆蓋産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标志。
8.申訴和投訴
8.1委托方如對指定認證機構或指定檢驗機構的認證活動和/或做出的決定不滿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訴或投訴。任何人或單位對獲證單位的産品表示不滿意,可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的投訴 。
8.2指定認證機構制定申訴、投訴程序,並由專門部門負責受理來自各方的申訴、投訴,經調查核實批準後,採取處理措施。
8.3指定認證機構保存所有産品認證申訴 、投訴的處理結果記錄。
9.收 費
認證收費由指定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一、防火窗
序号 産品名稱 産品類型 單 元 劃 分 說 明 認證依據的标準 産品型式試驗抽樣數量
1 鋼質隔熱防火窗 活動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 、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 、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2 木質隔熱防火窗 活動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質 、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3 鋼木複合隔熱防火窗 活動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 、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4 其他材質隔熱防火窗 活動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爲不同單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注:
1)、材質分類是指鋼質防火窗、木質防火窗、鋼木複合防火窗、其他材質防火窗。
2)、使用功能分類指固定式防火窗、活動式防火窗。
3)、耐火性能類别是指隔熱防火窗(A類)。
4)、耐火等級是指0.50小時、1.00小時、1.50小時、2.00小時、3.00小時 。
5)、結構是指窗框及扇框的成型結構,防火玻璃的結構、厚度和數量,密封材料、五金件、啓閉控制裝置。
6)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相同的同一單元産品,其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寬*高)大的覆蓋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寬*高)小的。

附件2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消防産品認證委托方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申請,並随附下列資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廠的基本信息及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有關合作協議等);
2. 《消防産品強制性認證合同書》;
3. 型式試驗報告及指定檢驗機構蓋章確認的産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産品描述文件);
4. 申請認證的産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标準要求的資料(必要時);
5. 指定認證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3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第1部分:防火窗
一 、防火窗産品型式試驗的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1外觀質量
防火窗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1條要求。
1.2防火玻璃
1.2.1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1條要求。
1.2.2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2條要求 。
1.3尺寸
防火窗的尺寸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3條要求。
1.4抗風壓性能
防火窗的抗風壓性能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4條要求。
1.5氣密性能
防火窗的氣密性能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5條要求。
1.6耐火性能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6條要求。
1.7熱敏感元件的靜态動作溫度
活動式防火窗的熱敏感元件的靜态動作溫度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1條要求。
1.8活動窗扇尺寸
活動式防火窗的活動窗扇尺寸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2條要求。
1.9窗扇關閉可靠性
活動式防火窗的窗扇關閉可靠性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3條要求。
1.10窗扇自動關閉時間
活動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動關閉時間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4條要求 。
二、單項判定準則
防火窗通用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應按表1規定。
表1 防火窗通用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
序号 檢驗項目 要求條款 試驗方法條款 不合格分類
1 外觀質量 7.1.1 8.2 C
2 防火玻璃外觀質量 7.1.2.1 8.3 C
3 防火玻璃厚度公差 7.1.2.2 8.3 B
4 窗框高度公差 7.1.3 8.5 C
5 窗框寬度公差 7.1.3 8.5 C
6 窗框厚度公差 7.1.3 8.5 C
7 窗框對角線長度差 7.1.3 8.5 C
8 抗風壓性能 7.1.4 8.9 B
9 氣密性能 7.1.5 8.10 B
10 耐火性能 7.1.6 8.13 A
活動式防火窗附加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應按表2規定。
表2 活動式防火窗附加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
序号 檢驗項目 要求條款 試驗方法條款 不合格分類
1 熱敏感元件的靜态動作溫度 7.2.1 8.4 A
2 活動窗扇高度公差 7.2.2 8.6 C
3 活動窗扇寬度公差 7.2.2 8.6 C
4 活動窗扇框架厚度公差 7.2.2 8.6 C
5 活動窗扇對角線長度差 7.2.2 8.6 C
6 活動窗扇與窗框的搭接寬度偏差 7.2.2 8.7 C
7 活動窗扇扭曲度 7.2.2 8.8 C
8 窗扇關閉可靠性 7.2.3 8.11 A
9 窗扇自動關閉時間 7.2.4 8.12 A
三、産品綜合判定準則
防火窗産品綜合判定按GB 16809-2008《防火窗》中9.2.4的規定進行。
四、檢驗周期

檢驗周期是自正式簽訂檢驗合同之日起至上報檢驗報告實際發生的時間,具體時限如下:

序号 産品名稱 檢驗周期(天)
1 防火窗 40


附件4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爲保證批量生産的建築耐火構件産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緻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産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内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标志的産品符合認證标準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産品變更後未經指定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标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産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産符合強制性認證标準的産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産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适宜産品生産 、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文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産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爲確保産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産品設計目标、實現過程、檢驗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産品獲證後對獲證産品的變更、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産品設計标準或規範應是質量計劃的一個内容,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産品的--标準要求 。
2.2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态得到識别,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質量記錄的标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爲産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适當的保存期限。
3.採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産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産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關鍵生産工序進行識别,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産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産過程受控。
4.2産品生産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可行時,工廠應對适宜的過程參數和産品特性進行監控。
4.4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産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工廠應在生産的适當階段對産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産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緻。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産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内容、方法、判定等。並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相應産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執行。
例行檢驗是在生産的-終階段對生産線上的産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标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爲驗證産品持續符合标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並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準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産的産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态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别。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 運行檢查
對用於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驗過的産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産品重新進行檢驗。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採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採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後的産品應重新檢驗。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内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産品的一緻性,並記錄内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産品不符合标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並應作爲内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進行記錄。
9. 認證産品的一緻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産産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産品的一緻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産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産品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産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産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标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緻性)在實施前應向指定認證機構申報並獲得批準後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産品符合規定标準要求。
附件5建築耐火構件産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緻性控制要求

爲保證工廠批量生産的認證産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緻性,認證産品的生産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一緻性控制要求。
1 産品一緻性控制文件
1.1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認證産品一緻性控制文件,一緻性控制文件至少應包括:
1) 針對具體認證産品型号的設計要求、産品結構描述、物料清單(應包含所使用的關鍵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參數及供應商)等技術文件;
2) 針對具體認證産品的生産工序工藝、生産配料單等生産控制文件;
3) 針對認證産品的檢驗(包括進貨檢驗、生産過程檢驗、成品例行檢驗及確認檢驗)要求、方法及相關資源條件配備等質量控制文件;
4) 針對獲證後産品的變更(包括标準、工藝、關鍵件等變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産品設計标準或規範應是一緻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個内容,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産品的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标準要求。
2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以確保關鍵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和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3 批量生産産品的一緻性
工廠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批量生産的認證産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保持一緻。
防火窗至少在以下方面確保産品的一緻性:
1) 認證産品的銘牌、标志、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标明的産品名稱、規格和型号;
2) 認證産品的材質、使用功能、耐火類别、耐火等級、結構、尺寸和安裝方式;
4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4.1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産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内容、方法、判定準則等。應保存檢驗記錄。
4.2 例行檢驗是在生産的-終階段對生産線上的産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标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例行檢驗允許採用經驗證的等效快速的在線檢驗方法進行。
防火窗例行檢驗至少應包括以下檢驗項目:
1)防火窗通用檢驗項目:
序号 檢驗項目
1 外觀質量
2 防火玻璃外觀質量
3 防火玻璃厚度公差
4 窗框高度公差
5 窗框寬度公差
6 窗框厚度公差
7 窗框對角線長度差
2) 活動式防火窗附加檢驗項目
序号 檢驗項目
1 活動窗扇高度公差
2 活動窗扇寬度公差
3 活動窗扇框架厚度公差
4 活動窗扇對角線長度差
5 活動窗扇與窗框的搭接寬度偏差
6 活動窗扇扭曲度
工廠生産現場應具備上述相應認證産品檢驗項目的檢驗能力。
4.3確認檢驗是爲驗證産品持續符合标準(産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标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防火窗確認檢驗至少應包括以下檢驗項目:
1)防火窗通用檢驗項目:
序号 檢驗項目
1 抗風壓性能
2 氣密性能
3 耐火性能
2) 活動式防火窗附加檢驗項目
序号 檢驗項目
1 窗扇關閉可靠性
2 窗扇自動關閉時間
3 熱敏感元件的靜态動作溫度
工廠不具備檢驗條件的確認檢驗項目,可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檢驗實驗室檢驗。
5 獲證産品的變更控制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變更控制程序,確保認證産品的設計、採用的關鍵件和材料以及生産工序工藝、檢驗條件等因素的變更得到有效控制。獲證産品涉及到如下的變更,工廠在實施前應向指定認證機構申報,獲得批準後方可執行:
産品設計(原理、結構等)的變更;
産品採用的關鍵件和關鍵材料的變更;
關鍵工序、工序及其生産設備的變更;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條件和方法變更;
生産場所搬遷、生産質量體系換版等變更;
其他可能影響與相關标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緻性的變更。

消防公司在線客服

關閉
4000-346-119

地址:北京通州區新華北路117号

傳(chuán)真:010-69552656

電(diàn)話(huà):010-57113119

郵(yóu)箱:506665119@qq.com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