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北京消防改造 時(shí)間(jiān):2017-04-10 13:19:10
--條 建築結構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房屋結構和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00h的樓闆與房屋的其他部位隔開,當牆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第二條 平面布置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隻應設置在民用建築内,不應設置在廠房、庫房等非民用建築内或貼鄰建設;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設置在民用建築的首層和二、三層靠外牆部位,嚴禁設置在地下二層及地下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平的高差不應大於10米;當設置在其他樓層時,一個廳、室的面積不應超過200平方米,並且設置防火隔牆;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應設置在建築内的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和圖書館建築内;不得毗連在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内改建。
第三條 安全疏散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50平方米時,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米;疏散出口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且直通室外;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廳、室内-大容納人數不應大於每平方米0.5人;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其廳、室内任何一點至-近的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15米;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的每個廳、室的門淨寬不應小於1.0米;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的疏散通道的淨寬度,當單排布置計算機時不應小於0.8米;當雙排布置計算機時不應小於1.5米;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疏散門應爲推閘式平開防火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啓,門口不得設置隔斷、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嚴禁使用卷閘門;
(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各廳、室外窗嚴禁設置防護欄,安全疏散通道門在營業期間内嚴禁上鎖,距疏散通道1.4米内嚴禁設踏步。
第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
(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内的和設置在建築面積大於300平方米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應設置室内消火栓系統;
(二)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設置在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或設置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一個廳、室的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煙、排煙設施;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應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90)配置相應類型、規格、數量的滅火器;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應急疏散使用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出口處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标志燈,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90分鍾;
(六)根據要求設置報警電話。
第五條 配電線路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的電氣線路應預埋暗敷設,如果明敷應穿金屬管保護,電氣線路的接線端口應設置在金屬接線盒内;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嚴禁私自搭接臨時性用電線路,每台電腦宜設置單獨使用的固定電源插座。
第六條 内部裝修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頂棚(吊頂)裝修材料爲A級,牆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不低於B1級;
(二)設置在建築物地下室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頂棚(吊頂)、牆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爲A級;其它部分應不低於B1級。 第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内應禁止吸煙;嚴禁使用明火;嚴禁使用、存放甲乙類危險化學物品。並在顯著位置懸挂有關标志。
第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和應急疏散預案,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