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災探測器檢測的這些要求
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拟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号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20隻(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於20隻。
3. 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别、型号、适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各種火災探測器檢測要求
1 點型感煙探測器
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並啓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複位前予以保持。
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
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 1.0dB~10dB 時,應在 30s 内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啓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
3 點型、線型感溫探測器
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啓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並應在手動複位前予以保持。
4 火焰(或感光)探測器
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内動作,並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啓動報警確認燈,並應在手動複位前予以保持。
5 可燃氣體探測器
應符合 GB15322—94《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第 4.1 條、第 4.6 條要求。
火災探測器安裝檢測後維護要求
1.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後,應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
2. 通過採樣管採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採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年。
3. 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産品生産企業的要求進行。探測器清洗後應做響應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
4. 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並應将該不合格品返回産品生産企業集中處理,嚴禁将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随意丢棄。
5.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但不少於50隻的備品。